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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会,应首先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成立筹备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划,以分会筹备机构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分会的工作制度和规划等材料。
  第七条 分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除分会正副会长(理事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八条 分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为分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设立分会的申请经中国质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由中国质协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和公告。

三、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分会有权出席中国质协全国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中国质协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中国质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分会应自觉接受中国质协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中国质协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中国质协布置的各项任务;按时按比例计缴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按实际收取额的10%计缴)。
  第十二条 分会应积极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会员即为中国质协的会员),组织会员参加中国质协的各种活动。分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质协批准后收取。分会发展的会员应报中国质协备案。
  第十三条 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质量协会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专业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分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质协常务理事会授权中国质协秘书处为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中国质协秘书处指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各分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十五条 分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考核材料报中国质协备案并征得中国质协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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