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质协字〔2008〕38号)
中国质量协会各分会:
根据民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管理和中国质量协会关于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中国质协对2004年中国质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
中国质量协会行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6月28日经中国质协第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印发并自即日起实施。原《
中国质量协会行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中国质协第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质量协会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推动我国质量振兴事业的发展,促进相关行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和科技质量创新,根据中国质量协会章程及《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国质协根据相关行业的申请,可依法设立分会。
第三条 中国质量协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质量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国质协负责分会的业务指导工作,分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分会的设立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中国质协章程,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质量工作与活动的行业组织,均可向中国质协申请在本行业内设立分会。分会的设立应充分体现其行业代表性,原则上应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行业分类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