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以业余形式学习为主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方向。各成人高校要认真贯彻《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的精神,增强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的意识,坚持以业余形式学习为主的办学方向。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一律停止招收脱产学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普通高校办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招生的录取手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体制外招收的脱产学生一律不得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凡违规招收脱产学生的普通高校将被取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六、进一步规范函授教育招生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函授站(点)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标准,建立健全成人高校函授站(点)和校外教学点的年度审核备案制度和办学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函授教育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办学规范的成人高校,应在招生计划和录取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于体制外招收“跟读生”、“预科生”、“连读生”以及存在虚假宣传、组织考生异地报考等违规行为的函授站(点)要坚决撤消,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七、努力提高成人高校入学新生质量。各成人高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招生专业结构,更加注重应用性和技能性,充分发挥成人高校的办学特色;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需求和生源状况合理确定招生规模。2007年存在“计划数大于报名数”现象的省份,要参考往年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对近年来生源不足的高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计划;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的前提下,确定本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2007年,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为争取调整计划过低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体系,对于考生应予知晓的招生政策、报名资格、考试办法、录取规则以及成人高校办学资格、办学类型、录取结果和学费标准等信息,应全面、准确、及时向考生公布,使“阳光工程”更加制度化、常态化。对于可能影响考生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对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特别要告知其被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