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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0年8月22日 汇复(2000)2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广州分局 2000年1月3日关于东亚银行广州分行以拍卖抵押外销房所得人民币款项购汇还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就有关境内外销房转让的外汇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境内外销房申请购汇汇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审批,各外汇分局审批后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二、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将其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商品房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后,所得人民币价款需要购汇汇出的,可以持下列有效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凭外汇分局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外销房的有关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外销房销售发票等 ;

  2、外销房转让交易合法且已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等;

  3、购汇方为转让外销房的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证明,包括护照、原房屋产权证等。

  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法人、自然人以外汇购买的境内外销房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外汇贷款,后因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其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外销房所得人民币价款经外汇分局核准后可以购汇偿还其外汇贷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按上述第一条原则向外汇局提供与抵押人有关的审核材料外,还须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分局申请:

  1、该外资银行向抵押人发放外汇贷款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发放外汇贷款的相关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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