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并及时广播给外汇分局以及集中式网上申报系统;
(七)审核及维护由外汇局分支局建立的核查规则,并将经审核的核查规则库交换至外汇分局;
(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九)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子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子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十一)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二)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三)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外汇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所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将核查结果反馈银行;
(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涉外收款信息;
(四)接收下级外汇局和所辖银行传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涉外收付款信息;
(五)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六)同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端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七)核查辖内银行上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八)向辖内银行广播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九)建立、审核并维护本地区核查规则并交换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考核下级局和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十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子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子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十二)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
(十三)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十四)分析、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十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外汇中心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将核查结果反馈银行;
(三)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同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端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对辖区银行广播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建立并维护本地区核查规则;
(七)考核下级局和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
(九)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十)分析、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上级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外汇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将核查结果反馈银行;
(三)建立和维护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同步国家外汇管理局端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对辖区银行广播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建立并维护本地区核查规则;
(七)考核所辖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清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
(九)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十)分析、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上级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银行版、外汇局版和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三)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四)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境内银行自身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具体内容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2.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
3.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4.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5.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五)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个人。
(六)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七)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八)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九)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银行业务流水码的规则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