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须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各联一并送达付款人。
第四十一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银行规定时间,退还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对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境内银行应当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退给付款人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四十四条 境内银行应于对外付款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对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四十五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本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四十六条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对境外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境内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无误的对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六章 错误与疑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并于本工作日内将错误与疑问信息通知有关银行。基础信息错误与疑问由银行进行确认;申报信息错误与疑问由银行反馈给申报主体进行确认。
第四十八条 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对外汇局反馈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确认无误的,境内银行应于外汇局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理由反馈给该外汇局。
银行或申报主体对外汇局反馈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确认有误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基础信息中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金额的错误,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对于基础信息中其他要素错误,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反馈外汇局;对于申报信息错误,银行应当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通知申报主体修改其申报信息。
第四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银行。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主体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传送至外汇局。
第五十条 境内银行自身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必须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
境内银行如果要删除已上报数据(以网上申报方式报送信息的删除见网上申报部分),应向外汇局发出删除请求,经外汇局核准后删除。
第五十一条 银行自身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修改该申报信息。其中,以录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银行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直接进行修改;以接口导入方式报送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第七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的申报时效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外汇分局应汇总辖内银行逾期未申报主体的信息,通过公开媒体将逾期未申报主体的逾期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主体的名单、逾期笔数、申报宽限期、责任告知等。
第五十三条 对于在申报宽限期内仍未补申报的申报主体,外汇局将对其予以处罚。
第八章 外汇局职责
第五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三)接收外汇分局传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
(四)建立和维护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将修改、停用的数据交换至外汇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点银行和集中式网上申报系统;
(五)维护单位基本情况表(包括核查、修改关键要素及停用)。将修改、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交换至外汇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入点银行和集中式网上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