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不结汇中转行应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七条 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二)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四)申报主体应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五)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二十八条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三十条 对于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外汇局应将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发送到网上申报系统。
第三十一条 辖区内已开展网上申报业务的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向外汇局传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的同时,将其传送到网上申报系统中。
第三十二条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一)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二)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将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完整信息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本工作日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标注原因,并于当日退回网上申报系统,要求申报主体核实。
(四)申报主体应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如需删除已申报完毕并传送到外汇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须在经银行审核并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三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无SWIFT系统的银行,应采用SWIFT格式发送报文。
第五章 对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境外汇款项下对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境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境内银行应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退给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境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七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境外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境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三十八条 银行应将本工作日内审核通过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对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九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及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