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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失效]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程序:
  (一)境内银行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中,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仅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该境内银行是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部署点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部署点控制表》(见附件3.4)。
  (二)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应根据“金融机构标识码编制规则”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并向境内银行出具《金融机构标识码通知》(见附件3.5)。
  (三)外汇局分支局应妥善留存《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境内银行总行或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金融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外),境内银行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地区代码国家标准调整导致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金融机构应按外汇局要求调整其相关系统。

第三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3.6),并提供给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八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境内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修改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第二十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该银行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外汇分局应及时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待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分局发现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分局发现已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分局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永久保存《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信息。

第四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五条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二)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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