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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公交管办[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代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代码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代码

  一、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

代码

违法行为

依据

违法记分

罚款

金额

(元)

1083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102号令第47条

0

200

1084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102号令第47条

0

200

1085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102号令第47条

0

200

1086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102号令第47条

0

200

1087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102号令第48条

0

500

108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102号令第49条

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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