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
(2008年第36号)
为切实履行申奥环保承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良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29届奥运会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现予公布。
附件: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为切实履行申奥环保承诺,保障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良好,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由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6省区市共同制定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为落实《保障措施》,6省区市政府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相关实施方案,在控制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等方面实施严格的污染治理和临时减排措施。
在实施上述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北京奥运期间,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空气污染加重,预测空气质量超标时,为保障运动员身体健康,保证比赛正常进行,环境保护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政府经过科学研究,共同制定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一、应急措施内容
(一)再实施一批企业停产或部分停产
北京市:在实行重点污染企业停产和限产的基础上,再暂停105家机电、化工、家具和建材企业生产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
天津市:在实行重点污染企业控制的基础上,再暂停56家燃煤电力、燃煤供热、建材、化工、机电企业生产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
河北省:在实行重点污染企业控制的基础上,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市再暂停61家企业生产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和恶臭的生产工序。张家口、承德、石家庄、唐山等小钢铁企业大幅度减产。大型钢铁企业酌情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