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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2008〕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二)预评估评审后,我局保护司将通知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预评估的保护区名单,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正式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局保护司。
  (三)全国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委员会对正式上报的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我局于3月底之前上报国务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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