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人事司关于继续完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职业资格基本情况数据库》的通知
(民人事字[2008]113号)
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要求,请对本单位《职工职业资格基本情况调查表》继续进行完善,具体填表要求如下:
一、“考生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颁证单位”、“证书号”、“备注”栏目均采用文本格式。
“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颁证时间”等栏目均采用日期格式,且为××××年×月×日。其中“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准确到月,日均填写1日;“颁证日期”以证书上注明时间为准。
二、“文化程度”,请按“硕士、大学、大专、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初中、小学”等规范名称填写,如不能准确对应到其中一类,则相当于某一类的就填写到某一类。
三、“职业工种”,以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名称为准。
四、“鉴定级别”,以“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等规范名称填写。
五、“颁证单位”按证书标注填写清楚,北京市颁发的证书要注明清楚。
六、“证书号”要按照证书标明的填全。
七、“备注”栏填写一些临时情况,如证书丢失等。
八、临时工如果是刚刚签一年合同,此次统计不用计入;签第二年以上合同的须统计进来。
九、已经退休或2008年底前即将退休的人员也不用统计。
十、有取得一个以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部填入,并且填写到每个工种取得的最高等级。
十一、以工代干的情况仍然要统计,如果是干部身份则不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