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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
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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