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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第四十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 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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