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上标2),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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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 ┃ ┃ ┃ ┃ ┃
┃ 项目名称 ┃ 床 位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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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制剂室 ┃ 小型500-600 ┃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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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 ┃ ┃ ┃ ┃
┃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 ┃ 350 ┃ 500 ┃ 650 ┃
┃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 ┃ ┃ ┃ ┃
┃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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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上标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