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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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建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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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门(急)诊 ┃ ┃ ┃ ┃ ┃ ┃ ┃
┃规模 ┃ ┃ 210 ┃ 350 ┃ 700 ┃ 1050 ┃ 1400 ┃ 1750 ┃
┃ ┃ 人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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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 ┃ 69-72 ┃ 72-75 ┃ 75-78 ┃ 78-80 ┃ 80-84 ┃ 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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