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床位指标参照《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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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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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急诊部 ┃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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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部 ┃ 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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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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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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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技科室 ┃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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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系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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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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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内生活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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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使用中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考虑平战结合时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预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监测工作人员9m(上标2)配置。
第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2m(上标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