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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第八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150床、250床、400床及400床以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分为40床以下、40床、80床。如考虑平时与突发事件时相结合,床位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医疗废弃物焚烧炉等。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但污水处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部分应单独设置。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灭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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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模(床位数)     ┃ 150床 ┃ 250床 ┃ 400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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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80-82  ┃  80 ┃ 7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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