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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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