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防接种室65平方米、儿童保健室10平方米、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平方米、健康教育室40平方米
3.检验室28平方米、B超和心电图室12平方米、西药房16平方米、中药房16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16平方米、消毒间2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
全科诊室10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预防保健室13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6平方米。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第三十一条 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诊室2.60米,观察室2.80米。
2.医技科室2.80米,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三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
第三十五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生、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供应室、药房(库)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5.配餐、消毒、卫生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6.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