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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4.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5.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6.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2。
  第二十三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按小型汽车用地25平方米/辆和自行车用地12平方米/辆,另行增加用地面积。停车数量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场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1.全科诊室10平方米、中医诊室10平方米、康复治疗室40平方米、抢救室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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