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1。
表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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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 ┃ ┃
┃部 门\ ┃1400平方米 ┃1700平方米 ┃2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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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科室用房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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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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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技科室用房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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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保障用房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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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2.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4.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