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