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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第四十五条 门诊用房布局原则。
  第四十六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处理好自身及各方面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为节省人力、物力,本条要求将注射室与观察治疗室相邻布置,两室之间的墙体可采用玻璃隔断(墙),便于观察和兼顾性护理。
  第四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急诊部应单设,但应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规模较小时,可与注射、观察治疗室等合设。
  第五十条 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设置原则。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 住院部设置。综合考虑治疗和管理两方面,一般按30床左右为一个护理单元。乡镇卫生院宜设置规范的住院部。
  第五十二条 病房床位设置。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宜小于0.8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40m。
  第五十三条 病房门净宽不小于1.10m,满足运送病人的需要。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 护士站宜采用开敝空间,也可用半敝空间(即用玻璃隔断形式),便于护理人员能方便地与各病房联系和直接观察病人。
  第五十五条 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既有利于清洁卫生、减少污染,又有利于给排水设备的敷设。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位置应考虑设备安装及与门诊、住院的联系便捷等。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房间设置原则。
  第五十八条 透视室应考虑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满足安装和使用等要求。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平面布局。检验用房采用合室时,应有合理的分区和分隔措施(如玻璃隔断等)。
  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选择应考虑方便病人、便于管理,兼顾各方面需求。
  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朝向和通风。一般宜置于北向,因为朝北方位温湿变化较小。若布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其他朝向,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遮阳措施。检验室内会产生有害气体,如果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在外墙(窗)增加换气扇。

第六节 手术及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 手术、产房用房设置原则。
  第六十三条 手术、产房用房布置要求。
  第六十四条 产房相应配套的更衣室、休息室、婴儿室等应根据乡镇卫生院规模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与手术用房合区时应尽可能合用。
  第六十五条 手术室朝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外窗应设双层或单层密闭窗。
  第六十六条 人工照明不宜造成弦光、阴影等,所以手术室一般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 手术室门的要求。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并应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通向洗手间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须设弹簧门。
  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的洁净要求比较高,所以管线一般宜采用暗设。洗手间的非手动洗手水嘴可采用脚踩式或感应式。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位置选择要考虑与医疗区的便捷,并相对独立,利于卫生和管理。
  第七十条 供应室布置要洁污分区清楚,收受与分发界线分明,避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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