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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绿化要求。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要尽量利用建筑空间布置庭院、花坛、小品、绿化等,把室内的治疗空间同室外环境结合起来,为病人提供康复活动的绿地和活动场地。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不应与乡镇卫生院功能用房混用。对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较少时,职工住宿可以与乡镇卫生院毗邻,但相互之间应有有效分隔。
  第二十六条 控制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在对1000多所乡镇卫生院现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省区市实际方案设计及建设实践,遵循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的。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力求与财力、物力、功能要求的统一,同时也应符合当地乡镇规划对建筑标准的要求,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式。
  第二十九条 本条强调了建筑材料、结构型式的选用和应遵循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设计和建设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有利于建筑的合理、经济、美观。“标准化”是指设计中应采用国家的统一模数制和对当地建筑物构配件定型产品的充分利用,以利于节约,减少浪费。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医疗救治任务,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安全,因此规定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的安全等级及耐久年限,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的层数,应根据其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功能要求、布置方式、结构型式、地基条件、乡镇规划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以合理、适用、经济为原则,一般以1-3层为宜,在用地紧张地区可适当增高。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乡镇卫生院建筑层高作了相适宜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根据既往建设实践经验,规定了乡镇卫生院房屋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确保有效防潮。
  第三十五条 装修和防护。本条提出一些必要的建筑装修和防护要求,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采光与通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满足采光通风的情况下,窗户的面积不宜过大,以减少能耗。阳光充足的地区在建筑中应同时考虑把太阳能的转化措施同保温防热结合起来,以节约能源。
  第三十七条 给排水。因各地的地理、经济条件差异很大,所以给排水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适宜的措施,达到本条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主要医疗用房宜设置相应的保暖、降温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卫生院供电要求。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信设备、计算机等,确保满足急救和信息及时上报等功能需求。
  第四十一条 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妇幼保健等办公室和健康教育、多功能会议室等。会议室主要是为召开会议、培训乡村医生以及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从用房性质、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领导以及多功能会议室共用等方面考虑,宜与行政用房邻近。一些妇幼保健人员兼做妇产科诊疗,在布局上应予以考虑。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门诊用房的设置原则。门诊用房设置应改变过去“小而全”、“大而全”模式,合理设置科室。规模较小、工作量不大的卫生院,业务性质相近的科室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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