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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指标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及目前乡镇卫生院床位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 服务人口计算。床位指标确定之后,服务人口的计算是确定规模的重要环节,尤其是不适当地计算辐射服务人口将会导致乡镇卫生院规模过大,造成资源浪费。为此,本条明确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计算服务人口的口径。暂住人口指在当地有关部门已办理暂住户口的人口。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乡镇卫生院的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功能要求,在对1000多所乡镇卫生院现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部分省(区、市)乡镇卫生院建筑方案设计资料及建设实践确定的。
  第十三条 四种典型规模的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是指导意义上的分配,在实际设计分配中,允许合理调整,但预防保健和合作医疗用房面积应予以保证。
  平面利用系数暂按65%计算,各地应尽可能在设计上挖潜,提高使用率。
  对开间、进深、廊宽等尺寸的选择应根据乡镇卫生院规模合理选用。
  第十四条 职工生活福利设施要尽可能利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性服务网,减轻自身负担。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自身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遵守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建设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乡镇卫生院布局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等弊端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能确保乡镇卫生院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十六条 本条从方便群众就医和乡镇卫生院本身的业务性质对选址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予以满足。对不能满足“三通”(水、电、路)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当地原有水源(水库、河流、井泉、过境供水线路等)和道路等,节省基建投资。
  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是指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
  第十七条 总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十八条 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1.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医疗与行政管理、后勤供应等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或分隔,在室外分区上充分利用建筑物、道路、小花墙、绿化带等设施进行划分和连接,使其分区与相互的联系达到有机的结合。规模小的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妥善处理。
  2.乡镇卫生院无论规模大小,建筑布局都要求紧凑合理及使用和管理上的方便,要有利于提高用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要尽可能避免设在靠出入口、门厅、公共候诊厅等人流集散的部位,规模较大有条件独立分区的应自成一区或与其业务性质要求相近的用房共设一区。
  4.凡病室、诊疗室等有日照或采光要求的用房,除充分满足当地的日照、采光间距外,还应保证符合功能使用的最佳朝向。
  5.在一些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沙侵害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建筑物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一般应设医疗出入口(或总出入口)和总务入口(或职工生活出入口)兼探访出入口。而尸体出口,可在院内偏僻角落设置便门。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一个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 太平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应置于边缘隐蔽位置,不宜在病人的直接视线内,与院内其他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分隔措施。传染病门诊设置应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考虑急、重症病人运送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人力车等农用车辆)的停放场地。
  第二十三条 在一些暂无供水、供电条件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因地制宜,自备供水、供电设施,但要进行有效的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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