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适宜的地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3.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七十九条 配电室
1.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
2.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八十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公用厨房。
第八十一条 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八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乡镇卫生院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0倍确定。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枢纽,建好乡镇卫生院,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全国大部分卫生院在这个时期得到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制订《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对于提升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乡镇卫生院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分类和各自的任务职责。
第六条 明确了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原则。
第七条 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规模划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划分。
第九条 确定床位规模的依据。乡镇卫生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居民对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需求确定,需求高低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人口、经济水平是决定性因素。
千人口床位指标除受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及人才技术等软硬件的制约外,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加上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的逐步改善,充实人才,加强管理,做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五配套,居民对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需求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本建设标准确定的千人口床位指标有一定的调控性。
本条规定的千人口床位指标均指住院床位,不含门诊急救床和观察治疗床。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任务是做好预防保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是否设住院床位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条规定“乡镇卫生院床位数宜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位设置”。其含义是:在一般情况下,按每千人口0.6-1.2张床位计算确定住院床位规模。但如服务人口少,住院需求量小或附近有医院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受各种因素限制难以开设住院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少开、不开或暂不开设住院床位。不开设、暂不开设或暂时少开设就是指不计算、暂时不计算或暂时少计算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