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主要用房采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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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比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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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病房、医护办公室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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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诊室、配餐室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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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浴室、卫生间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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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
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五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
第四十六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五十条 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
第五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m(上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