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一条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 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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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模 ┃ 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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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床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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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床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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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9床 ┃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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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
2.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