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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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模 ┃ ┃ ┃ ┃ ┃
┃名称 \ ┃ 无 床 ┃ 20床 ┃ 40床 ┃ 80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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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 ┃ 48 ┃ 84 ┃ 108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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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 ┃ 60 ┃ 174 ┃ 288 ┃ 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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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检验 ┃ 30 ┃ 138 ┃ 220 ┃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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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 ┃ 24 ┃ 220 ┃ 517 ┃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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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后勤保障 ┃ 40 ┃ 96 ┃ 240 ┃ 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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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合计 ┃ 200 ┃ 712 ┃ 1373 ┃ 2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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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 ┃ 308 ┃ 1095 ┃ 2112 ┃ 3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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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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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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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房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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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侧候诊2.1 ┃
┃ 走廊 ┃ 门诊 ┃ ┃
┃ ┃ ┣━━━━━━━━━━━━━┫
┃ ┃ ┃ 双侧候诊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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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术室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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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人病房 ┃ 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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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房 ┃ 三人病房 ┃ 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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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辅助用房 ┃ 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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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诊室 ┃ 3.0×4.2 ┃
┃ 门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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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诊室 ┃ 3.3x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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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间 ┃ 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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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室 ┃ 中间 ┃ 4.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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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间 ┃ 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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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光室 ┃ ┃ 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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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验室 ┃ ┃ 4.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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