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为保证急救中心本身的安全,应避免建在有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区域和地块上。
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的用地指标是按急救中心建筑面积确定的,根据实际调查和平面设计测算结果,其容积率控制在1:0.8-1.5。急救中心的容积率不宜大于1.5,主要原因是急救中心车辆较多,应保持道路通畅,这样相对占地面积较大,因此用地面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较低的容积率,适当放大些用地,便于合理总体布局,同时也为将来发展留有一定的余地。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根据全国调查的数据和平面设计测算,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文件,确定了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考虑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标准对急救中心四大功能用房部分单独列出计算,各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培训用房的面积本标准没有包括在内,可以依据各地急救中心具有的功能、培训规模和学员数量设定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建设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急救中心安全,标准特别规定室内装潢材料均必须采用A级装修材料,减少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指挥急救作用,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安全,因此规定急救中心抗震设计时应在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一度。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所有急救指挥调度均需在有正常供电的情况下进行,必须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主要用房必须保证免受火灾,主要用房均采用1小时的隔墙,重要用房采用2小时的隔墙,一旦有火灾发生,可以防止火灾蔓延,保证急救中心仍能继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急救中心建筑物本身安全,应避免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