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目前,我国急救中心主要分类为:院前急救型、院前+院内急救型、指挥调度型和依托型等类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观念差异,采用模式有所不同。为了更好体现急救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议以院前急救型模式为主导,其它模式的急救中心应逐步向院前急救型急救中心模式过渡和转变。院前急救型急救中心业务用房主要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和后勤保障等用房。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行业技术要求高,从业人员必须得到专业培训。以省为单位,在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培训中心既符合我国的行政划区管理,也便于区域之间交流。
第十三条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很难确定统一停车数量标准。标准中急救中心用地和面积指标,均不含普通停车的用地和面积,其用地和面积指标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定义的配套设施主要指为急救中心服务的用房,如锅炉房、水泵房等用房。各地的配套设施的程度和所建建筑的区域有关,较难划统一的界线,所以将上述的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均单列,不计入急救中心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内,由各地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行业的更加社会化和专业化,鼓励利用城镇已有的设施或由城镇统一规划建设,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符合我国创建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合理的服务半径是院前急救快速反应的保证,因此急救中心(包括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的布局应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急救中心(包括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的配备、布局和许多因素有关,各地应按实际情况规划设置。
第十六条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的规定,我国城市人均占地面积约为60-120平方米,按5万人配1辆救护车,服务半径约为3-5公里计算,约为18-50平方公里设一个急救站见下图。但是,此标准对于大城市有较大困难,由于城市交通拥堵,虽然服务半径已经满足,但救护车到位时间无法保证,故允许服务的半径可以适当减少,各地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图略)
第十七条 本条简单阐述了布点的原则。根据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应小于10-15分钟的要求,急救站(点)的位置选择应综合城市各种因素合理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