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四、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和其他服务用房。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建筑应贯彻经济、适用、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地方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A级装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一度,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确保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般用房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1小时,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二十八条 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2米。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
第六章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配备
第三十条 急救中心应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讯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急救中心通讯系统配置标准。
一、*有线、无线通讯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