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所列指标,为保障急救中心功能的最低用地面积指标;
2.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3.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400平方米计算;
4.直属急救分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500平方米;
5.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用地面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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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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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m(上标2)) ┃ 850 ┃ 1400 ┃ 2150 ┃ 2950 ┃ 3700 ┃ 4450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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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750平方米计算;
3.直属急救分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建筑面积宜为250-500平方米;
4.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以下规定:
一、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平方米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车库和隔离用房,其面积可按表3计算,大于60辆,大于部分可按每辆30平方米计算。
表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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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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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上标2)) ┃ 400 ┃ 700 ┃ 950 ┃ 1150 ┃ 1300 ┃ 1500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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