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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注:1.表中所列指标,为保障急救中心功能的最低用地面积指标;
  2.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3.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400平方米计算;
  4.直属急救分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500平方米;
  5.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用地面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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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模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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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面积(m(上标2)) ┃  850 ┃  1400 ┃  2150 ┃  2950 ┃  3700 ┃  4450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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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750平方米计算;
  3.直属急救分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建筑面积宜为250-500平方米;
  4.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以下规定:
  一、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平方米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车库和隔离用房,其面积可按表3计算,大于60辆,大于部分可按每辆30平方米计算。

  表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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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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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m(上标2))  ┃  400 ┃  700 ┃  950 ┃  1150 ┃  1300 ┃  1500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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