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 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