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附注。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 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25平方米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5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4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
┏━━━━━━━━━━━━━━━━━┳━━━━━━━━━┳━━━━━━━━━━━━┓
┃ 级 别 ┃ 人员编制(人) ┃ 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 ┃ 120~80 ┃ 49~59 ┃
┣━━━━━━━━━━━━━━━━━╋━━━━━━━━━╋━━━━━━━━━━━━┫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 ┃ 60~40 ┃ 53~63 ┃
┣━━━━━━━━━━━━━━━━━╋━━━━━━━━━╋━━━━━━━━━━━━┫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 ┃ 40~20 ┃ 55~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