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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
  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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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员编制 ┃人均建筑面 ┃  其  中:                     ┃
  ┃  级  别    ┃     ┃      ┃                            ┃
  ┃          ┃     ┃      ┣━━━━━━━┳━━━━━━┳━━━━━━┳━━━━━━┫
  ┃          ┃ (人)  ┃积(平方米) ┃       ┃      ┃      ┃      ┃
  ┃          ┃     ┃      ┃保健用房   ┃医技用房  ┃辅助用房  ┃行政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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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      ┃      ┃      ┃
  ┃妇幼保健院(所)   ┃ 120~80 ┃  36~38 ┃18.0~19.8 ┃3.2~4.2 ┃9.4~9.1 ┃5.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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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州、盟)妇  ┃ 60~40 ┃  39~40 ┃20.6~21.6 ┃4.7~5.2 ┃9.0~8.8 ┃4.7~4.4 ┃
  ┃幼保健院(所)    ┃     ┃      ┃       ┃      ┃      ┃      ┃
  ┣━━━━━━━━━━╋━━━━━╋━━━━━━╋━━━━━━━╋━━━━━━╋━━━━━━╋━━━━━━┫
  ┃县(市、区、旗)妇  ┃ 40~20 ┃  40~41 ┃21.6~22.6 ┃5.2~5.7 ┃8.8~8.6 ┃4.4~4.1 ┃
  ┃幼保健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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