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上标)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上标)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上标)/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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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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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指标 ┃ 8~10 ┃ 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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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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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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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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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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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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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线造影(导管)机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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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室(10床)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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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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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病房(4床)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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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1~2人)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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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氧舱 ┃中型(8~12人)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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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18~20人)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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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加速器 ┃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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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含ECT)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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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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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60治疗机 ┃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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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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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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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