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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哈尔滨市一黑窝点非法拘禁使用智障人员劳动案件情况的通报

  (二)加强整治,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活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对于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扣押劳动者身份证、非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中介机构及“黑职介”要依法取缔;对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智障人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8]8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城乡结合部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要大力推广网格化监察执法,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查处,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核查,对有关部门移交或通报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
  通过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法制意识。
  要结合《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强化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业主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协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实行对职业介绍场所和劳动用工场所的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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