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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1992年7月13日 银发(1992)169号)


人民银行浙江、山西、四川、江苏、河北、河南、吉林省分行:
  为落实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的原则,经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总行研究,决定在浙江、山西、四川、江苏四省的农村信用社和河北、河南、吉林已脱钩的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既要增加信用社运用资金的自主权,又要增强信用社的自我约束力。信用社要通过对全部资产的管理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学会对资产进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组合,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试点内容
  (一)资金运用比率。信用社的各项资金运用减去转存银行款(含准备金)之后不得超过其可运用的资金①。
  信用社的可用资金为:全部资金来源减去规定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减去5%的备付金,减去净拆人资金,再减银行转存款基数。
  计算公式为:
    全部资金运用-转存银行款(含准备金)
---------------------------- ≤100%
全部资金来源-存款准备金-5%备付金-净拆入资金②    
         -银行转存款基数③
  (二)农村信用社的自有资金④加视同自有资金⑤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10%。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20%。
  (四)农村信用社发放二类以下企业的信用贷款,一户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0%。
  (五)农村信用社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净值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30-40%。
  三、试点要求
  (一)为保证全国信贷平衡,信用社的转存款要分三至五年逐步退还。各试点省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确退还年限和每年退还信用社使用的转存款数额。农业银行要多渠道等集资金,弥补空缺。
  (二)资金运用的比率以省为单位,按月检查,按年考核,十二月末不得突破100%。对超比例的要上缴无息特种存款,待比例压回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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