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 银发(1992)11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
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
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主要指干部的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出勤状况。
绩,主要指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考核的重点是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四、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分期分批、按计划完成,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除定期考核外,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考核。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分(支)行设临时性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在各级分(支)行党组织领导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以及人事、纪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拟定考核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程序,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述并进行复核,决定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