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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项目,需填写《金融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由各金融机构总行级科技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六)科学技术总结报告。
  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凡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均需交纳评审费用。每个项目120元(个人申报交纳12元),其中初审费为40元(个人4元),复审费80元(个人8元)。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金融科技进步奖复审采取会议评审制。评审机构由金融科技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金融电子化、印制两个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中国人民银行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科技司司长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科技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科技处。评审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金融科技进步奖励政策;审批金融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金融电子化和印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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