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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3月17日 银发(1992)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金融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金融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一)金融电子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金融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重大的或推广难度较大经推广应用或商品化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对获得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 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经过定鉴(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字证书,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经实践证明使用情况及效果良好。
  第五条 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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