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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

  ③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说明书(含可靠性设计)。
  4.具有性能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
  5.具有标准化审查报告、工艺审查报告;
  6.具有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7.具有质量审查报告;
  8.具有安全审查报告;
  9.具有用户试用报告(含现场试验报告)。
  (三)新产品批试鉴定(含生产定型)
  1.经过设计定型鉴定(验收),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检验测试、装机、试用,达到预定技术性能指标,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2.具有满足批量生产或大量生产需要的工艺装置、专用设备、测试设备;
  3.工艺稳定,成品率达到规定要求;
  4.初步确定批量生产时的生产线和劳动组织;
  5.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规定;
  6.主要配套产品、部件已批量生产;
  7.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①技术总结报告;
  ②全套工艺文件;
  ③全套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8.具有性能测试报告或例行试验报告;
  9.具有标准化审查报告,成本核算报告;
  10.具有质量分析报告;
  11.具有用户使用报告。
  (四)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五)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应完成论文或研究报告,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布或在全国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过。

第四章 鉴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鉴定不分级别,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
  第九条 凡申请鉴定项目,鉴定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请鉴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附上有关材料。经组织鉴定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金融科技司核准、登记、编号、盖章,颁发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专业银行、保险总公司、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颁发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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