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金融科学技术成果
 鉴定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8日 银发(1992)7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总行金融电子化公司、印制总公司、清算总中心:
  为加强金融系统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金融科技成果水平,保证鉴定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现将《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略)
    三、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略)
    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略)

  附:一      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技术研究成果:指推进金融行业科技进步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科技情报、标准等技术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金融电子化应用研究成果。
  (三)理论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金融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理论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 鉴定形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下列三种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作出评价;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并作出评价;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做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总行(公司)的重大项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