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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3月7日 证监发审字[1994]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117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118号]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证委发(1993)36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拟向公司职工发行的1,500万股应严格限定在北人集团公司内部,其交易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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