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2月1日 证监发审字[199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请示》(哈政呈[1994]70号),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哈体改发[1993]242号)和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500万元股票额度请示的批复》(哈计财金字[1993]733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2,5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