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月29日 证监发审字[1994]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虹机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绵府发[1988]33号)、《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绵人行金[88]字第47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异地上市复审的函》(川办函[1993]162号)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19818.23万股,其中法人股14820.86万股,个人股4997.37万股(含内部职工股247.53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全部托管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