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月19日 证监发审字[19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对<关于1993年公开发行电力企业股票额度的请示>的批复》[内证券委(1993)2号]、《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内证股字(1993)9号],内蒙古自治区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的批复》[内股份办通字(1993)11号],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元(其中公司职工股500万元),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