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
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月19日 证监发审字[199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已收悉。根据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筹建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长体改[1992]13号)、《关于组建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体改[1992]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批复》(长府函[1993]20号)、《关于同意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长府函[1993]39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3,000万元的普通股。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